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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huan)境保(bao)護(hu)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an)境影響評價(jia)法》(2018年修正)
第(di)(di)三(san)十(shi)一條 建(jian)(jian)設(she)(she)單(dan)位未(wei)依法(fa)報批(pi)建(jian)(jian)設(she)(she)項(xiang)目環(huan)境(jing)影(ying)響(xiang)報告(gao)書、報告(gao)表,或(huo)者(zhe)未(wei)依照本法(fa)第(di)(di)二十(shi)四條的規定重新(xin)報批(pi)或(huo)者(zhe)報請重新(xin)審核環(huan)境(jing)影(ying)響(xiang)報告(gao)書、報告(gao)表,擅自開工建(jian)(jian)設(she)(she)的,由(you)縣級以上(shang)(shang)生態環(huan)境(jing)主管部門責令(ling)停止建(jian)(jian)設(she)(she),根據違法(fa)情節和(he)危害后果,處建(jian)(jian)設(she)(she)項(xiang)目總投資額百(bai)分(fen)之一以上(shang)(shang)百(bai)分(fen)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ling)恢復原狀(zhuang);對(dui)建(jian)(jian)設(she)(she)單(dan)位直(zhi)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he)其他直(zhi)接責任人員,依法(fa)給(gei)予行政處分(fen)。
建(jian)(jian)設(she)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jing)批準或者未經(jing)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yi),建(jian)(jian)設(she)單位擅自開工建(jian)(jian)設(she)的,依照(zhao)前(qian)款的規定處(chu)罰、處(chu)分。
建(jian)設(she)單位未依法備案(an)建(jian)設(she)項目環(huan)境(jing)(jing)影響(xiang)登記表的,由縣(xian)級以(yi)上生態環(huan)境(jing)(jing)主管部門責令備案(an),處五萬(wan)元以(yi)下的罰款。
第三(san)十(shi)(shi)二條(tiao) 建設(she)項目環境影(ying)響(xiang)(xiang)報(bao)告書、環境影(ying)響(xiang)(xiang)報(bao)告表存(cun)在基礎(chu)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cun)在重(zhong)大缺陷(xian)、遺漏或者(zhe)虛假,環境影(ying)響(xiang)(xiang)評價(jia)結論不正確或者(zhe)不合理(li)等嚴重(zhong)質量問題的,由設(she)區的市級(ji)以(yi)(yi)上(shang)(shang)人民政府生(sheng)態環境主管(guan)部門(men)對(dui)建設(she)單位(wei)處五十(shi)(shi)萬(wan)元(yuan)(yuan)以(yi)(yi)上(shang)(shang)二百萬(wan)元(yuan)(yuan)以(yi)(yi)下的罰款,并(bing)對(dui)建設(she)單位(wei)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ze)人、直接負責(ze)的主管(guan)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e)任人員,處五萬(wan)元(yuan)(yuan)以(yi)(yi)上(shang)(shang)二十(shi)(shi)萬(wan)元(yuan)(yuan)以(yi)(yi)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十(shi)四(si)條建(jian)設(she)項目的環境噪(zao)聲污染(ran)防治設(she)施必須與(yu)主體工(gong)程同(tong)時設(she)計、同(tong)時施工(gong)、同(tong)時投產使用。
建設(she)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zhe)使用之(zhi)前,其環(huan)(huan)境噪聲污染防治(zhi)設(she)施(shi)必(bi)須按照國家(jia)規定(ding)的(de)標(biao)準和程序進行驗收(shou)(原規定(ding):經原審批(pi)環(huan)(huan)境影響報告(gao)書的(de)生態環(huan)(huan)境主管部門驗收(shou));達不到國家(jia)規定(ding)要(yao)求的(de),該建設(she)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zhe)使用。
第四(si)十(shi)八條違反本法(fa)第十(shi)四(si)條的(de)規(gui)定,建(jian)設項目(mu)中需要配套建(jian)設的(de)環(huan)境(jing)噪聲污(wu)染(ran)防(fang)治設施沒(mei)有建(jian)成(cheng)或者(zhe)(zhe)(zhe)沒(mei)有達到國家規(gui)定的(de)要求,擅自(zi)投入(ru)生(sheng)產(chan)或者(zhe)(zhe)(zhe)使用(yong)的(de),由縣(xian)級以上生(sheng)態環(huan)境(jing)主(zhu)管部門責(ze)令限期改正(zheng),并對單位(wei)和個人(ren)處以罰(fa)款;造成(cheng)重大環(huan)境(jing)污(wu)染(ran)或者(zhe)(zhe)(zhe)生(sheng)態破壞的(de),責(ze)令停止生(sheng)產(chan)或者(zhe)(zhe)(zhe)使用(yong),或者(zhe)(zhe)(zhe)報(bao)經有批(pi)(pi)準權的(de)人(ren)民(min)政(zheng)府批(pi)(pi)準,責(ze)令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fang)治法(fa)》(2017年修正)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da)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you)下列行為(wei)之一的,由縣(xian)級以(yi)上人民(min)政府(fu)生態環境主(zhu)管部門(men)責令(ling)改正或(huo)者限制生產(chan)、停(ting)產(chan)整治,并(bing)處十萬(wan)元以(yi)上一百萬(wan)元以(yi)下的罰(fa)款;情節嚴(yan)重的,報經有(you)批準(zhun)權的人民(min)政府(fu)批準(zhun),責令(ling)停(ting)業(ye)、關(guan)閉:
(一)未依法取(qu)得排(pai)污(wu)許可證排(pai)放(fang)大氣(qi)污(wu)染物的;
(二(er))超過大氣(qi)污染物(wu)排(pai)(pai)放(fang)標準或(huo)者超過重點大氣(qi)污染物(wu)排(pai)(pai)放(fang)總量(liang)控制指標排(pai)(pai)放(fang)大氣(qi)污染物(wu)的;
(三(san))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pai)放大氣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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